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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5 00:00:00 阅读:89次 字体【
  •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

    《江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草)》已定稿,请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2016年困难职工调查摸底工作。市总直属基层工会2016年10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初审盖章、工会主席签字后、公示,报市总工会职工报务中心再次审核后,确认是否符合建档条件,逾期不再补报。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请及时与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联系沟通。(注:各县(市、区)总工会以该文件为标准,建立健全各自档案。)

    为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各类建档标准,严格把关,真实上报,市总将适时对该部分建档职工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帮扶资金的,将向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的困难职工建档、帮扶资格。

    大病种类可参考以下病种:1、慢性肾功能衰竭在接受肾透析治疗者;2、恶性肿瘤患者(含白血病);3、肾移植或移植后排斥者;4、尿毒症患者;5、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偏瘫者;6、工伤致残不能自理者(工伤等级1-5级,含5级);7、肝硬化腹水严重者;8、精神病患者;9、糖尿病合并感染并发症者;10、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11、慢性迁延性肝炎;12、冠心病心绞痛(三级以上);13、风湿性心脏病;14、股骨头坏死;15、慢性肾小球肾炎;16、血友病。

    联系人:盛芬回张小英

    联系电话:8256895

    上饶工会保障帮扶QQ群:182276939

    江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草)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的管理,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和困难情况,实现因困施策、分类帮扶、精准脱困的目标,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档对象

    建档对象是:与单位(单位必须已建立工会组织)保持劳动关系且为工会会员的困难职工家庭,户主必须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困难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农民和居民不在建档范围内。

    二、困难职工的界定

    1.低保户: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本上家庭所在地的生活保障线(以低保证为唯一鉴定条件),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困难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以内,但由于收入低、疾病、残疾、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具体鉴定标准为:(家庭年均收入-意外致困的费用支出)÷12≤工作所在地的低保边缘标准。

    4.困难农民工:除符合以上1至3条任意一个困难条件外,还需要符合户口为农业户口、属工会会员、在所在单位务工满一年三个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困难职工登记表(附件1):凡是带*号的均为必填项,主要致困原因简述中需说明困难情况及家庭支出情况并签字

    2.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根据困难职工提供材料填写完毕后困难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所在单位工会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工会公章逐级上报至属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核;

    3.身份材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4.收入材料:户主和家庭成员近一年的工资流水(若无法提供则需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

    5.申报人本地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具体开户行);

    .根据致困原因,提供佐证材料:

    (1)经政府救助后仍然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低保证必须有民政部门近一年内的审核盖章;

    (2)因病致困(含本人大病、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三级以上残疾、家属三级以上残疾):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大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医疗诊断书,近一年自负医药费票据的复印件;本人及家属残疾致困的家庭须提供三级以上伤残证复印件和近一年自负医药费票据的复印件。

    (3)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收入低需提供银行的工资收入回单或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

    (4)意外灾害致困(含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费用支出票据复印件;

    (5)子女上学致困:提供上学证明材料、学费宿费票据;

    7.其他材料:离异丧偶需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须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原则上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四、建档流程

    1、申请。职工向所在基层工会(单位)工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2、入户调查。收到困难职工申请资料的单位工会,应派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要准确掌握该职工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致困原因、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确保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人员在《困难职工登记表》中“入户核查人员意见”上勾选困难类别并签字,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3、公示。入户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本单位公示公告栏或者在有单位名称标志的场所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及收入、困难情况等,并公布举报方式,详见《困难职工公示》(附件2)。

    4、申报。公示期满后,公示单位工会应在《困难职工登记表》中“申报单位意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签字盖章后上报上一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5、审批。公示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审核完成后,在《困难职工登记表》中“市/县工会帮扶中心意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

    6、建档。困难职工档案审批通过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五、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1、困难职工档案采用户籍制,必须一户一档。

    2、档案要进行动态化管理,对录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意外致困户档案,每年都要进行复核整理,经救助后脱贫的要及时进行脱贫处理,对劳动关系转移或终止的、户主去世的要及时注销,超过一年未重新整理的困难职工档案将不能予以救助。

    3、电子档案录入完成后,要及时报至上级工会,每年度档案报至省总工会的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

    附件1:困难职工登记表

    附件2:困难职工公示

    附件3: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